|
广 州 市 第 二 中 学 校 友 会 章 程
(2007年8月11日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理事大会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广州市第二中学校友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州市第二中学历届毕业、肆业的学生及历年的教职工自愿组成的、坚持爱国主义的群众性组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热爱祖国,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四项基本原则,广泛团结国内外校友,为促进学校建设和教育改革,提高教学质量,为祖国现代化建设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人才,以及为校友自身事业的更好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州市教育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点设在广州市应元路21号广州市第二中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校友联谊活动,关心校友的工作和生活,报道国家建设、学校办学和校友在各条战线、各个方面的成就,增强校友的凝聚力,增进校友的友谊,互助互爱,互勉互励,共同进步。
(二)发动校友出谋、出力、出资,支持和帮助学校优化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三)协助学校发动、组织校友踊跃参加一年一度(每年逢十一月最后一个星期日)的校庆日(五年一中庆,十年一大庆)、校友日活动;
协助学校加强与港、澳、台地区及国外校友的联系和信息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是本校历届毕业、肆业的学生及历年的教职工;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拥护本会的章程;
(四)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向校友会提出入会的意愿;
(二) 会长会议讨论同意后列入会员名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并以自愿结合的原则,以届别或以专业组织开展校友联络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有关本会业务范围的情况。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通知本会。
会员如果无特殊原因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后,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在会员名册上予以注销。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理事代表大会须有过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理事代表过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代表大会一年召开一次,在校庆日、校友日召开。因特殊情况可提前召开或延期召开,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由各届别、各专业的校友推荐一至两名校友以及邀请若干名有代表性的校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四届任期仍为三年作过渡,从2010年始每届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推荐本会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名誉理事及顾问;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过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过半数以上同意。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其人数由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组成,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超过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过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校友中有较大影响,热心校友会工作;
.最高在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广州市教育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州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从2010年始每届五年,连选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大会的过半数以上理事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广州市教育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州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公室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或委托副会长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本会副会长按分工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校友会下设的“基金筹集组”、“联络组”、“会刊编审出版组”及各届别、各校友分会开展活动;
(三)提名各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会议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交会长决定;
(五)了解协调和督促副秘书长开展工作。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秘书长工作;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会费;
校友和社会人士捐赠;
银行存款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州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公室和业务主管单位广州市教育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广州市教育局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州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公室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广州市教育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广州市教育局及有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州市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广州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公室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广州市教育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全部赞助给广州市第二中学作办校费用。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核准之日起生效。
|